文档介绍:2010 年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
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履行了勤勉
尽职的义务,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
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
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
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
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
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 年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
称“复星债”)。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 11 亿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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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限:7 年期,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四)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债券票面年利率为%[该利
率根据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
发行首日前 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
()上公布的一年期()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
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五年固定
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五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 0 至 1 个基
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5 年票面利率 %加上上调基
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
期不另计利息。
(五)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
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上调幅度为 0 至 1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 %。
(六)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首
日前的第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公告。
(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作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
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八)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
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
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九)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
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 1 亿元,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
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亿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
的部分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网点发行的部分采取双向回拨机制。
(十)发行对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
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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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一)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1)投资者认购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在中载。
(2)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公司开立的
一级托管账户托管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