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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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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全文
以下是的有关最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全文内容,提供应大 家参考,欢送大家前来阅读。
(xx年6月24日交通部 根据xx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 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人员总数的 60咖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 1名从事机修、电 器、饭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饭金、涂漆的维修 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标准,并了解汽车或
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饭金、涂漆维修技 术人员总数的40咖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工程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 电器、饭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 系统维修、白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 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饭金、涂漆维修
技术人员总数的40%£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 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 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 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 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 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 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 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 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 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 有相应的平安管理人员;
(四) 有齐全的平安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 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 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
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年。停车场和
生产厂房的 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 )相关 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 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 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 行。
(三)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 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标准,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
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效劳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
法规和技术标准。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 60咖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饭金、涂漆的维 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饭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 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标准,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饭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30%£当经全国统一考试 合格。
(四) 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 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 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8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 修业开业条件》(GB/T18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 经营场地、停车场 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 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 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 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 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 道路运输条例》 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标准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 的,应当白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 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 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 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 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作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