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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财政局.doc

上传人:744361651 2014/12/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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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财政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江市财政局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近日,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我局及时将该办法转发给各县(区)财政局、市级各单位及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学习贯彻,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抓好落实,切实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现将该办法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共8章81条,分为总则、适用条件、采购程序、质疑与投诉、政府采购合同、工作职责、违规情形处理和附则。该办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配套管理办法,将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一、界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涵义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式。
该涵义明确了以下几点:一是竞争性谈判采购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二是并非所有报名或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都能参与谈判,只有符合谈判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供应商才能参与和谈判小组的谈判;三是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最低价不是无条件的最低价,即是说没有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最低价是无效报价;四是竞争性谈判是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采购方式。
重申了法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
《办法》第6条规定,采购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规范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管理
市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市财政局批准,按照内江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县级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我局授权各县(区)财政局审批。
采购人需提交项目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变更为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以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若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而需要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还应提供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证明材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和排斥性条款的论证意见。
细化了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如下所示:
谈判文件公示(5日以上)→谈判公告(7个工作日以上)→报名、提供谈判文件、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成立谈判小组→资格审查→谈判(1个工作日)→谈判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确定成交供应商(3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期限不限)
值得大家特别注意的是:
1、《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正常周期在19个工作日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