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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空段必要时应经分析计算设置支墩。 9铺设在松软地基或有可能发生不均匀沉降地段的刚性管道,对管基应进行处理。 10各级管道进口必须设置节制阀,分水口较多的输配水管道,每隔3~5个分水口应设置一个节制阀;管
道最低处应设置排水阀。
11应根据水力特性,在相应位置设进、排气阀或水锤防护装置。 1)水泵出口逆止阀或压力池放水阀下游,以及可能产生水锤负压或水柱分离的地方安装进气阀。2)管道的驼峰处或长度大于3km但无明显驼峰的管道中段安装排气阀。 3)水泵出口处(逆止阀下游或闸阀上游)安装水锤防护装置。
12应设置压力、流量计量装置。
6.3.2灌溉管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进口设计流量应根据全系统同时工作的各配水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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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道设计流速应控制在经济流速0.9~1.5m/s,超出此范围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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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灌排建筑物9.3渡槽
9.3.1渠道跨越河流、渠沟、洼地、道路,采用其它类型建筑物不适宜时,可选用渡槽。 9.3.2渡槽轴线应短而直,进、出口应与上、下游渠道平顺连接。 9.3.3渡槽进、出口应设渐变段,渐变段长度可分别取渠道与渡槽水面宽度差值的1.5~2倍和2.5~ 3倍。
1、2级渡槽的进、出口渐变段布置,宜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9.3.41~3级渡槽进口前的渠道一侧,应设泄水闸或溢流堰。 9.3.5渡槽槽身横断面宜采用矩形或U形。梁式渡槽满槽时槽内水深与水面宽度的比值:矩形断面可取用0.6~0.8;U形断面可取用0.7~0.9;拱式渡槽可适当减小。槽身过水断面的平均流速宜控制为1.0~ 2.0m/s;有通航要求的不宜超过1.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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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
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及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 35 公顷,或征用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征用土地,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补充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向建设项目法人收取耕地开垦费,可区分情况实行以下不同的标准:
坝区、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迁建占用耕地,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全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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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电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 80%收取;
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 70%收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对水利水电工程耕地开垦费标准作出专门规定的,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收取耕地开垦费。
(三)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特点,以下情况新增加的土地可以视同补充耕地:
1、为安置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新开发出的耕地及按有关规定新开发出的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 通过土地整理、坡地改梯田新增加的耕地、新增加的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
2、结合工程施工开发复垦整理土地新增加的耕地。
(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 25 度以上坡耕地,不计入需补充耕地的范围。
(五)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