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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国继承法最新继承法

  《中国继承法》第十三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派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核心扶养义中国继承法最新继承法

  《中国继承法》第十三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派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核心扶养义务或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派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派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协商批准的,也可以不均等。
  释义
  本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的应继份额的分派原则。
  遗产分派原则,是指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遗产如何进行分派的原则。应继份,是指继承人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应当分得的份额。本条第一款规定了遗产分派的一种总的原则。
  在一般状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似或相近时,所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平均分派遗产。特殊状况下可以不均等地分派遗产,这时应根据不同样状况,作不等额的不同样分派。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派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属于这种特殊状况的继承人,必需要同步具有"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少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或其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缺少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等因素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对于这种继承人,应根据其生活特殊困难和缺少劳动能力的限度来决定应照顾的界线。对被继承人尽了核心扶养义务或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派遗产时可以多分。"尽核心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当了核心劳务,或核心承当其生活费用。有的继承人和被
  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互相照顾体贴。对以上两种继承人,在分派遗产时应当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派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这是针对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且被继承人又需要接受继承人的扶养,而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状况而言的。这里是"应当不分或少分",而不是"可以不分或少分"。
  本条最后一款规定,许可继承人之间协商,对遗产作不均等的分派。这体现了继承人之间的团结互让精神。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拟定各个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
  《中国继承法》第十四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托被继承人扶养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人,或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