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公告编号:2013-04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11 年 6 月 27 日,本公司下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以下简称“荣
成分公司”)受台风“米雷”影响,养殖网箱及鲍鱼、海带等产品遭受部分损失,部分鲍
鱼养殖网箱被台风冲入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养殖海
域内。2011 年 6 月 29 日,公司为及时进入长青公司海域,抢收此部分鲍鱼养殖网箱及
产品,向长青公司支付保证金 800 万元。同日,长青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向
荣成分公司索赔养殖物资及产品损失 2,800 万元。(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7 月 5 日刊登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42)。
201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再次接到青岛海事法院传票,长青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
起增加诉讼请求:以其所受损失总价值超过原诉状损失价值为由,增加申请诉讼索赔金
额 3,120 万元,总申请诉讼索赔金额共计 5,920 万元;以荣成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
格为由,申请追加本公司为被告。(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27 日刊登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58)。
二、判决情况
2013 年 1 月 14 日,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青海法石海事
初字第 63 号”,判决如下:
1、荣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长青公司经济损失 34,882,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