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
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
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
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
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4、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
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
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
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
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
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
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裁审批。公司总裁审批同意后,
转发董事会办公室,由其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
股东大会决议)并公告。
第十一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
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司财务部及财务总监签署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