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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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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营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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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存;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存;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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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式〕,从继承开场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方法〕。
第二十五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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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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