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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yb333199 2017/6/7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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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论文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 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 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 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 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推荐阅读: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 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形式: 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 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 四周范围明确, 具有独立的入口, 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 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 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 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 我们称其为库, 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 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 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 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 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 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 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 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 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 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 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 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 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 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 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 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 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 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 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 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 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 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 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 否则为分别销售; 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 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 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 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 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 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相对而言, 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 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 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 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 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 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 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 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 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 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 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 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 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 (一) 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 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库的归属,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 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 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 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 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 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 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 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 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 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 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 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 也只有开发商清楚, 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 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