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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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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简介
2001年1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和认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2、型式试验
增加了新发布和新修订国标的要求,对一些执行中需要规范的技术问题,和产品准备及试验条件准备所需的过渡期的规定予以了明确,并对一些即将出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了预告,从而避免了一些标准出台后过渡期较短,企业往往准备不足的问题。
附件4:送样清单
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3、生产一致性审查
生产一致性审核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审核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核。
参考欧洲整车认证指令70/156/EEC附件十“生产一致性规程”的要求,重新制定了对生产一致性的控制要求。以产品一致性审核为核心并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核相配合。
新增附件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基本不变。见附件7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4、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1)认证机构应在颁发车辆产品认证证书后或认证变更批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认证车型的相关信息制作认证数据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并按国家认监委要求提供地方认监部门。数据包应包括,认证证书信息、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型式试验报告、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2)认证时限
考虑到增加了新的试验项目,型式试验时间调整为50个工作日。对进行排放耐久性试验的车型,型式试验时间可延长至6个月。

(3)认证有效性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制。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五、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对于汽车产品须随同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本实施规则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则的名称和编号。
2、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
3、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阶段的制造商及其产品车型系列、单元和车辆型号信息。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注明其证书编号。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六、认证证书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1、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审查和工厂监督审查。工厂监督审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及产品一致性监督审查。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2、车辆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的分类管理
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按照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实际状况以及企业遵守强制性认证规定的信用水平情况进行评价,实现对获证企业的分级管理。

新增附件8:车辆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指导原则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认证机构可对不同信用级别企业采取差异的监督审查方式。
对于A级工厂,对工厂现场的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可适当延长周期,延长最多与获证后第五年的全面审查一同进行,但须保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与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的审查,审查可在工厂认可的适当地点进行。
对于C级工厂,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风险,在每年至少一次监督审查的基础上,确定追加的监督审查频次,并可以采取抽样的方式对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进行试验确认。应建立信息公布和与相关执法机构的联动机制,加强对这些工厂及产品的监管。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七、认证的变更
无变化。
八、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无变化。
本次实施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