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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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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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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 /60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生老病死是人类发展和进化的自然规律, 殡葬业和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都有着密切的关联。自从 2003 年起,在相关机构评出的“十大暴利行业”中, 由于行业特殊而被大众所避讳的殡葬行业却连续多年“榜上有名”。下文是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 推进殡葬改革,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 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殡葬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建设殡葬设施、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市、县(区) 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 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2 /60 土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林业、建设、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 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 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 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五条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划为火葬区。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可划为土葬改革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 自愿实行火葬的, 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第七条火葬区内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 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第八条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 死者没有亲属的, 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 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3 /60 第九条火葬区死亡的人员, 丧事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 中心)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无名、无主的遗体由当地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 中心)接运遗体。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 中心) 应当自接到通知后 12 小时内接运遗体。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 7 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部门批准。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十条殡仪馆火化完遗体后, 应及时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的遗体火化证。第十一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俗。火葬区内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 应葬入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或划定的区域。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条外国人、港、澳、台胞、华侨来闽期间死亡的, 可就地火化。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出境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及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停放住所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4 /60 高度腐烂的遗体和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捐赠的遗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需存放在殡仪馆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与殡仪馆协商办理。无主遗体火化后 180 日内仍无人认领骨灰的, 可由殡仪馆深埋处理。第十五条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可以实行土葬, 其遗体应葬入公墓或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非公墓区内的坟墓禁止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第十六条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 提倡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需保留骨灰的, 可凭遗体火化证存放或埋葬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堂( 楼、塔) 或公墓。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时,应提交骨灰安放(安葬) 证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证明。禁止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一) 耕地、林地;(二) 铁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 (三) 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5 /60 (四) 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上述区域由县(市) 人民政府具体划定。凡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