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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今晚不太方便 2017/6/13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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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考勤管理办法为加强劳动纪律, 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出(缺)勤第一条工作人员按医院统一规定时间上下班的为出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视为正常出勤:( 1 )因公出差;( 2) 经批准参加培训、学****和考试;( 3 )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批准视为出勤的。第二条工作人员在正常上班时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经同意不能出勤的为缺勤。第三条未按医院规定上班时间到岗的,按迟到处理,超过 30 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下班,在 30 分钟以内的按早退处理,超过 30 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脱岗, 指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岗位的。第四条工作时间不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外出或逾期不归(特殊情况无法请假或续假的除外)的,视为旷工,未超过半天按旷工半天计算,超过半天的按旷工一天计算。第五条出勤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不得迟到、早退、中途脱岗、不得无故缺勤。因故不能出勤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填写请假单, 按规定经有关负责人批示后生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事后应说明原因及时补假,如不补假,按旷工处理。除特殊情况,禁止委托他人代请假。第二章请(销)假第六条工作人员请假,事先须履行请假手续。第七条批假权限工作人员请假每次连续假期 3 天以内的(含3天), 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每次连续假期 3 天以上的, 须填写请假单, 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职能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送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 各部门负责人连续假期 7 天以内的(含7天) 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7 天以上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第八条上班期间因公临时外出的: (1) 科室负责人外出应向分管领导请假; (2) 工作人员外出应向科室负责人请假; (3) 未请假说明的,视为迟到或早退。第九条工作人员假期结束,回单位工作当天应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可打电话销假), 不及时销假的, 视为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第三章请假类别及有关规定第十条事假工作人员请假办理私事的为事假。事假期间不得从事与经济收入有关的活动。职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7天, 一年累计不得超过 22天。如超过 7 天事假, 需报分管院长签字同意,未经批准擅自离院或超假者作旷工处理。第十一条病假工作人员请假就诊或病休的为病假。职工病假原则上一律由本院专科主任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医务部审核盖章, 否则一律无效) 或出院小结, 并按批假权限范围审批, 如遇急症病休, 必须在两周内补办手续。病假期间不得利用病假办私事。外院治疗( 需市级三级医院, 急症除外)的, 需开具外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及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并由本院医务部主任审核签字。第十二条婚假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再婚的并持有结婚证明, 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 女满 23 周岁, 男满 25 周岁) 的增加晚婚假 20 天。第十三条丧假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时,给予丧假 3 天,并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若干天。第十四条产假、小产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 98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天;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 不再安排从事夜班活动。二、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