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奖学金、贷款、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和日常管理。
(二)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二)认定时需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7年哈尔滨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245元),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定。
(三)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国家和学校各类资助政策:
,有考试作弊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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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二)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开学时,以学院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向学生发放申请表。
(三)学院分级认定。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以学生家庭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学院初审。学院每学年将定期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