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小营村村部及宿舍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范围及补偿对象
东至银河湾小区、南至糖厂路、西至银川路、北至长江东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补偿对象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
征收部门
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
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
征收原则
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征收方式
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征收及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4.《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规〔2011〕5号);
5.《关于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7号);
6.《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8号)。
八、补偿项目及标准
房屋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房屋评估单价。
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装潢补偿、附属物补偿和花草、苗木、树木补偿
参照《关于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7号)执行。如被征收人对个别装潢项目、生活配套设施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在征收工作开始时,由评估公司选择有代表性的房屋内附属物作为样本进行评估,其他户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执行)。
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每户补助35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照《关于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7号)执行。
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照《关于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7号)执行,即:
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10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360元的按360元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等相关问题,按照《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规〔2011〕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元的一次性补助。
停产停业损失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助标准按照《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和《关于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7号)相关规定执行。
住宅房屋奖励标准
(1)搬迁奖。在征收公告公布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于签约后10日内搬迁的,按照《关于淮安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7号)规定,按房屋合法面积给予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不足5000元补足5000元。
(2)特别奖。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奖励期限内签约并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