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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台五项措施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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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台五项措施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docx

上传人:老狐狸 2022/7/14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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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出台五项措施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
一是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通知》规定,对经国土资源、建立主管部门查实的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二是严格住房消费贷款治理,重点支持借款人购

中国出台五项措施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
一是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通知》规定,对经国土资源、建立主管部门查实的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二是严格住房消费贷款治理,重点支持借款人购置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并提高了其次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时严禁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
  三是明确提高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是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治理。要求商业银行做好贷前查询、贷后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充分利用信贷征信系统防范信贷风险。
  五是要求全部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根据《通知》及通知精神和相关政策,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治理操作细则,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通知指出,对工程资本金(全部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承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淌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工程,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工程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掌握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特地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藏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通知还指出,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恳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照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置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置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置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