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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储备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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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储备办法.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7/6/19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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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储备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经 2004 年 10月 11 日省人民政府第 1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12月1 日起施行。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第四条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第五条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第六条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第八条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第九条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 20% 以上的国有土地;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储备。第十一条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 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储备国有土地收回方案涉及省属单位的,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方案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收回方案后,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三)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四)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