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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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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7/6/19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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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第三条市、县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配套设施以及土地取得方式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五条拆迁估价由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有三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近二年无不良房地产评估业务记录且估价工作人员经过拆迁法规、政策和拆迁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第六条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第七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县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房屋拆迁估价业务培训和考核,定期向社会公示一批合格的和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未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公示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评估委托,不得出具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以抽签方式确定。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第八条估价机构确定后,拆迁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九条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第十条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第十一条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第十二条估价报告中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项目因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第十三条委托拆迁估价的,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有异议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或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绘确定。第十四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并核验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