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重构设想
摘要: 分析独立董事的当选和薪酬独立性的内涵,剖析我国独立董事在这两个方面都不具备独立性;建议由证监会牵头,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由证监会的各派出机构建立当地的独立董事人才数据库和薪酬基金,籍此解决独立董事的不独立问题。
关键词: 独立董事;独立性;网络平台
2008年6月3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和发审监管部分别对深市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07年会计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分析。分析情况显示,独立董事不独立,一边倒地附和董事会。此现象引来监管部门的担忧。其实,早在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首次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提出了强制性要求。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都要求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然而,迄今为止,国内的研究成果似乎不支持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1-2]。究其原因,关键因素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差导致了独立董事不能有效发挥监督的作用。本文拟就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做进一步探讨,期望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1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董事,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或关系,仅凭借专业知识、丰富的经验或良好声誉而进入董事会[3]。我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也对独立董事的身份作了类似规定:“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规定以下几种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人员。由此可见,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
以上规定虽对独立董事的当选条件做了界定,但是,仍有必要再次对“独立性”进行简单疏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包括当选的独立性、职权的独立性、责任的独立性、信息的独立性和薪酬的独立性等[3]。其中核心的是当选和薪酬的独立性,因为独立董事发挥效用的关键在于独立董事由谁提名、由谁确定、由谁决定报酬,这关系到他们最终站在谁的立场上。
“当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谁当选”,二是“由谁来选”。“谁当选”的问题涉及到社会关系。一般而言,社会关系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由实践需要和生产方式的现实水平决定的各种联系,包括血缘关系、情爱关系、合作关系、经济关系、政治法律关系等。因此,当选人的独立性要求独立董事不仅不能是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也不能是情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