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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及养老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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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hugezhang2 2022/7/16 文件大小: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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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池州市贵池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
安置及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
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 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 好被征地农池州市贵池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
安置及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
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 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 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省 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国土 资〔2010〕245号)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款分配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
(一) 征地补偿标准。贵池区辖区内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征地补 偿标准严格执行皖政〔2009〕132号文件(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 土地补偿款分配办法。从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款 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取30%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区财政直接拨 至村委会集体账户,再由村委会缴至区财政专户(即贵池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 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土地补偿费的70%和安置补助费、 青苗费的全额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三)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 ,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业人口,在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的次月起按120元/人•月的标准领取失地农 民养老保险金。
二、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办法
按照“群众自愿、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益引导”的原则,实行被征地 农民补充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7000元,政府配套补贴7000元(征 地时男年满75周岁及以上、女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缴纳3500元,政府配套 补贴3500元),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 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260元/人•月(含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120元/人•月) 的标准领取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金。
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14000元,政府配套补贴14000元 (征地时男年满75周岁及以上、女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缴纳7000元,政府
配套补贴7000元),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在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400元/人•月(含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120元/ 人•月)的标准领取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金。
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 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从缴费的次月起领取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金。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完全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缴费全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补充养 老保险须以家庭为单位按同一标准参保(即一人参保,其参与征地补偿分配的
16周岁以上家庭所有成员和直系亲属均需参保),家庭成员中已参加城镇职
工养老保险达6个月以上的,凭参保手册可不参加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
三、 本办法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