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院)知情同意及告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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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权利 医师义务
医师的法定义务:
医师的注意义务
医师的说明义务
医师的守密义务
其他义务:
亲自诊察义务、法定急救义务、病历制作义务、传染病通报义务、诊断书开立义务、等
做成
说明义务 vs. 医疗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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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的法律观点
未得病患同意的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对于病患的身体结构、生理功能、心理状态、精神情况、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未得患者的同意:
刑法上,医疗行为无法阻却违法
民法上,医疗行为将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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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的刑法观点
病患同意,阻却违法:
犯罪成立要件:
构成要件该当 … 是否合于法定构成要件
违法性 … 是否有阻却违法事由
有责性 … 罪责判断 (责任能力、罪责型态、不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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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的民法观点
病患未同意,医疗行为构成「不法行为」:
民法第一八四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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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之同意权
同意权:
病患的同意权,属于「处分行为」
为处分之行为人,必须有处分权
有效的同意:
个别同意
事前而持续之同意
有效同意
书面同意
未附条件之同意
推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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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同意
病患之同意,限于个别医疗行为:
法益之处分行为,应该依个别情况分别为之,不可概括处分。
医师你就帮我开刀吧,要怎么开、怎么刮我都相信你!
病患同意医师为其进行某特定医疗行为,应仅限于该医疗行为,医师不可以逾越。
例外:当开刀进行中,如果医师认为开刀结果与当初临床诊断有所差别,应该当机立断,依照新的发现而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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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而持续之同意
事前同意:
病患的同意,应该在医疗行为尚未进行前为之
刑法上:只有事前同意可以阻却违法
民法上:可以事后承认,而溯及既往(民法§115)
持续同意:
在医疗行为进行前,该同意必须持续存在;如果病患已经撤回或该同意具有无效原因而不发生同意的效力,该同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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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同意
有效同意的前提:
明确性:
病患所为的同意必须明确
不明确的同意,无效。
真挚性:
如果病患的同意出于虚伪,而医师也知道其同意为虚伪,该同意无效
自愿性:
病患不受身体约束、心理威胁、及信息操控,而自发性的做成意思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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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同意
同意的形式:
同意为「意思表示」
原则上:意思表示不拘形式,口头或书面皆可
书面同意:法律规定
医疗法§ 63:手术或麻醉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法§ 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法§ 79:人体试验同意书之签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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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附条件之同意
同意的明确性原则:
同意必须明确
附条件的同意,条件是否成就仍未知 不明确
明天如果我儿子从美国回来了,我就愿意开刀
附有效期限的同意:有效
限制同意的期限,可保障病患的法益 有效
病患要求一定要在农历七月以前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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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同意
前提:
依推定同意所为之医疗行为,必须有利于病患
紧急状态下,无法事前获得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其它关系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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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之逾越
同意的范围:
同意必须明确、个别
同意的范围不得逾越,医师只能在病患的同意范围内进行医疗行为
疑点:
糖尿病病患下肢感染,需要截肢以保全性命,患者却坚持只进行清疮手术。医师在手术进行之中,为了病患利益,逾越其同意而进行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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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权主义 vs. 病患自主权
父权主义:病患最佳利益
Beneficence
基于医疗的专业考量,医师为病患做出最符合病患利益的医疗决定
病患自主权:
Autonomy
尊重病患的自我决定权,医师应该将病患的病情告知病患后,由病患自己做医疗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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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最佳利益 vs. 病患自主权
拒绝治疗的病患?
「耶和华见证会」教派信徒,拒绝输血
三太子交代不可开刀,否则后果凄惨
对于希望***或积极***的病患?
医师是否可以协助***?协助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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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同意
权利处分之自由
法律原则上允许权利拥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自身权利。
当权利人同意或承诺他人代为处分其权利,自为法律所允许。
得被害人同意之侵害行为,应可阻却违法
生命、身体法益,是否也适用同样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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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的告知义务
医师法§ 12-1:医师的告知义务
医师诊治病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