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 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 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犯罪中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 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 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 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BCD
【解析】
A选项,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甲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系预备阶段的中止; 李某系预备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同伙不配合)停顿,故为犯罪预备。
B选项,故意杀人罪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本案中被害人虽重伤,但未死亡,行为人有效 阻止了结果的发生,认定为犯罪中止(有损害的中止。
C选项,考查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亦即,中止行为与之前的犯 罪行为不能有明显的时空间隔。犯罪已经出现结局性的停顿(既遂、未遂、中止)之后, 就认为犯罪已经结束,之后的救助行为,如与之前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的时空间隔,就不 再成立中止,而只能是悔罪。本案中行为人脱离现场“2小时后"才救助,有明显的时空 间隔,故意杀人行为是未遂,之后的行为是悔罪。
D选项,犯罪中止中的“能达目的而不欲"的“能"指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能达目的,不一 定必须是客观上能达目的;行为人认为能达目的,而客观上实际不能达到目的,行为人主 动放弃,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亦即,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的情况下, 结果没有发生,尽管非因救助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
6、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 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 2014/2/53)
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
R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
故甲成立中止犯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中止、罪数、因果关系、犯罪形态。
(1) 在行为个数方面,甲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故意杀人行为、交通肇事行为,分别构 成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
(2) 在因果关系和犯罪中止、既遂认定方面。
其一,一般认为:介入因素交通肇事行为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中断了杀人行为与死亡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归交通肇事行为承担,而与杀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而,在犯罪形态方面,甲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而自动放弃,具有 自动性;因结果系其它原因导致,与杀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A选项说法正确。
其二,如果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