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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经典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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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经典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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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经典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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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所在地工商所人员损失后,应当责任令有成心或者重大 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局部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康*与 *属于成心,对郝*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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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0 年1~2 月间,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 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 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展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 家药 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得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 不浓,于同年6 月派出质检员进展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 部门停顿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 年8 月6 日,分别向工商局与市卫 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 年9 月10 日根 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 盒冒牌养胃丸 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 家药店的非法 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 元罚款。 现问: 〔1〕 这起处分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 〔2〕 . 〔3〕 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展处分,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 罚". 〔4〕 市工商局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5〕 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分决定的,在作出处分决定时,本 拟处以罚款1500 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 元。从程序上看, . 答案: 〔1〕 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 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分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 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 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分。 〔4〕 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 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不两处不合法。 〔6〕 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分。 解题思路 本案综合考察了行政处分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 罚的程序等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容,应予重视。 解答本案的关键 在于确认市工商局是否越权。虽然许多考生并不知道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哪一机关报 行使行政处分权,但仍然可以从本案案情介绍和设问所载信息中去积极推断市工商 局有无行政处分权。在律考中有时我们也会碰到此类题目,涉及到非常不熟悉的法 律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临场应变能力,作出正确的法律推定。 法理详解 〔1〕、〔2〕确定该案的行政处分管辖权,应从两方面考虑,即行政处分的"地域管 辖"和"事项管辖"。"行政处分法"第20 条规定:"行政处分由行为发生地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