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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五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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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五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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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五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五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一节海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海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海事请求保全
第四节海事强制令
第五节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节海事担保
第七节海事非诉程序
本章导学
海事诉讼程序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程序。
在海事诉讼中,一方面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另一方面要针对海事诉讼的特点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海事诉讼管辖;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送达;海事审判程序;海事非讼程序。
上述内容都是海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中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海事诉讼概述
一、海事诉讼与海事纠纷
(一)海事法院主管的海事纠纷
海事纠纷通常是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船舶或者船舶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纠纷。
具体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和其他海事纠纷。
海事纠纷由海事法院主管。海事行政纠纷不属于由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纠纷。
(二)海事诉讼的特点和概念
海事诉讼是指海事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海事纠纷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特点包括:
海事诉讼的对物诉讼性
海事诉讼的专门性
海事诉讼的国际性
二、我国的海事法院
我国自1984年开始设立海事法院,至今已有十家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在级别上属于中级法院,不设基层法院。
海事法院直接受理第一审海事侵权案件、海商合同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和海事执行案件,不受理刑事、行政和其他民事案件。
各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为该海事法院的上诉审法院。
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简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是保障海商法实施的需要
是履行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要求
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必要补充
(二)制定经过及结构体例
共十二章一百二十七条,包括:总则、审判前的程序事项、审判程序、非讼程序和附则。
(三)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海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是一种具有海事专业属性的特殊民事诉讼形式。
《民事诉讼法》是普通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优先于《民事诉讼法》适用。
第二节海事诉讼管辖
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海事案件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而基层法院无权受理海事案件。
一、海事特殊地域管辖
海事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各海事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
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至31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