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郑振玉
1
提纲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特点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新《通则》内容概要
三、新《通则》条文释义及修订前后对照
2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
查明案件事实(证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等
当事人举证
鉴定:对于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如精神疾病的认定、伤情判定、污染范围的确定,需要由专业人员作出鉴别和判断
司法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形式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诉讼活动中
主体是鉴定人
目的是解决专门性问题
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
鉴定人应当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的特点
法律性:在诉讼活动中
科学性: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
中立性:不对当事人负责
主观性:鉴定人的个人意见
鉴定的目的是试图查明真相(有时真相已知,有时未知)
有时能够查明
有时可能会出错
证据的审查判断
诉讼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双重证据资格
证明力: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在经验上和逻辑上发挥证明作用的能力
证据能力:证据的合法性,在法律上能够为法院所接纳的资格和条件
取证主体的合法性(鉴定委托主体,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鉴定人回避)
证据表现形式的合法性(鉴定意见书签名)
取证手段的合法性(鉴定材料)
法庭调查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人出庭)
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16个地方条例
司法解释
规章
7
刑法(2015刑九)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金融诈骗罪)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对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司法罪、伪证罪)
刑事诉讼法(2012)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2012)
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启动、委托)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