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判决书生效证明共8篇
判决书生效证明共1
××××人民法院
证明书
(××××)……民×……号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民事判决/民又拒绝贺凤霞收回房屋。故请求法院判令
1、政力房地产公司按照2022年6月8日《商品房回购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贺凤霞交回号和号《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中域蓉城大厦130
3、1304号房屋(总面积平方米),并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2、政力房地产公司自2022年6月9日起,至中域蓉城大厦130
3、1304号房屋交回给贺凤霞之日止,按照《商品房回购协议》约定的每月64 618元违约金的标准,向贺凤霞支付违约金,并确认《商品房回购协议》终止履行;
3、本案诉讼费用由政力房地产公司承担。
贺凤霞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第一组证据,《购房定金协议》、编号为号和号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份、《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收据》、《确认书》、维修资金缴款凭证,证明中域蓉城大厦130
3、1304两套商品房屋,属贺凤霞合法购买的商品房,政力房地产公司应与贺凤霞办理交付手续,并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组证据,《商品房回购协议》两份、“便函”、《承诺书》两份,证明自2022年6月9日起,至中域蓉城大厦130
3、1304号房屋交回贺凤霞之日止,应按约定每月支付违约金元,至2022年10月9日止,已产生违约金1 033 888元;《商品房回购协议》约定贺凤霞享有附条件的收回权,鉴于附条件已经成就,故贺凤霞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终止履行协议,并恢复履行两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组证据,商品房合同签订查询,个人维修资金缴付查询,证明贺凤霞与政力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受到了行政监管、登记与公示,满足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满足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本案手续”的规定,还满足了《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关于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规定,使得贺凤霞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和公信力,取得了优先购买权、期待权和第一顺位物权。
第四组证据,贺凤霞向政力房地产公司、政力房地产公司股东陆五一及其家人出借资金的凭证,包括
1、2022年12月22日,贺凤霞出借给政力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五一25万元;
2、2022年2月12日,贺凤霞出借给陆五一101万元;
3、2022年6月8日,贺凤霞出借给陆五一101万元;
4、2022年3月8日,贺凤霞出借给陆五一10万元;
5、2022年3月24日,贺凤霞出借给陆五一15万元。以上五笔,只是贺凤霞与政力房地产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陆五一及其家人借款总额的一部分,另有两笔大额借款记载在政力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该组证据证明贺凤霞购买中域蓉城大厦130
3、1304两套商品房的购房款与借款无关,政力房地产公司、陆五一及其家人通过政力房地产公司财务部门归还以上借款,与贺凤霞支付的购房款无关,不能混淆。
被告政力房地产公司答辩:
1、贺凤霞的陈述没有存在的基础,诉求的房产一直在政力房地产公司的名下,不存在回购事由;
2、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
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两套房产的归属请求法院裁决。
会计师协会经本院批准,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向本院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1、判令政力房地产公司向会计师协会交付《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3、)项下的房屋并依法为会计师协会办理过户手续;
2、判令政力房地产公司向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