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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0年以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简介
国家外汇管理局
资本项目司
郭松

1
调整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调整对外担保管理政策
明确银行对外直接投资管理
规范FDI项下政策
明确返程投资项下政策
2011年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思路
2
调整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
调整原则:
上年度指标使用率
贸易融资和拆借的比例
核定给各分局的地区指标:
优先向贸易结算量大的机构倾斜
支持贸易融资
可以由分局核定给辖内的中资企业使用
3
严格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计超过90天,则海外代付项下金额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控制。
已经超了怎么办?
受指标控制的外债规模不得继续增加
在上述条件下可进行业务结构调整
海外代付,不占指标的仅指货物贸易项下不超过90天的,其他形式的不论期限长短均需占指标
4
(一)平衡好以下三个管理目标
5
控制国际收支风险
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履约——形成对外债权
担保人未能如期履约——形成对外债务
控制商业信用风险
担保人的履约能力、风险控制能力
被担保人(债务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更好地结合
为境内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多、更便利的融资支持
(二)权衡好以下两个管理层次
基于上述三个管理目标,对外担保管理有两个层次(方式):
总体规模控制
通过对担保人、被担保人资格条件的限制——控制担保项下债务违约的可能性、担保人履约能力——间接控制对外担保业务的需求——控制总体对外支付规模
6
(三)调整前后政策的总体变化1
调整前
7
管理政策主要侧重于第二个层次
调整后
分类管理
逐笔审核
微观控制
放宽资格条件
宏观规模控制
加强事后核查
余额管理
逐笔核准
(三)调整前后政策的总体变化2
8
★从风险承担责任角度来看:以银行作为担保人为例
风险类型
调整前
调整后
境内担保人的偿付(履约)风险
在逐笔审批为主的管理模式下,外汇局实际承担大部分责任
主要由银行自行承担
合规风险
国际收支风险
主要由外汇管理部门承担
(一)主要法规框架
政策调整后,对外担保管理框架主要由下面三个法规组成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人民银行1996年第3号令)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年)
《关于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
从法规之间的关系看,《通知》取代了汇发[2005]61号文和部分规范性文件,与办法、细则同时有效,但通知中有明确规定且与办法、细则相关条款有冲突的,以通知为准。
9
(二)主要政策内容1:分类管理
担保人类型
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
总体管理方式
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
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受指标限制
逐笔核准为主,余额管理为辅
余额管理涵盖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
同非银行金融机构
被担保人类型限制
融资性:无任何限制
非融资性要求被担保人和受益人至少有一方与境内机构有关
1、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
2、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
担保人直接、间接持股的企业
被担保人财务指标

1、净资产为正值
2、不得连续三年亏损(资源开发类为五年)
同非银行金融机构
担保履约管理
自行办理
逐笔核准(保险公司例外)
逐笔核准
担保登记方式
定期备案(汇总与逐笔)
逐笔登记
逐笔登记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