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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docx

上传人:世界末末日 2022/7/23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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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近日,丰县法院对2022年以来审理的10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纠纷产生缘由进展分析,讨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案件特点
的托付代理人焦元章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称,2022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合同商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12个月还清;3、担保人对贷款本息供应连带责任保证;4、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商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商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至2022年5月7日止,、()。故恳求法院判令:
1、解除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彭家旺、(扣除2022年5月18日还借款本息6000元);3、判讼被告朱昌奎、欧香红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担当。
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均未予辩论,未供应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商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3、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12个月还清;4、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应在每月还款日当天16时前将应还的贷款本息存入指定的帐户,由原告扣收当月应还的贷款本息;5、被告朱昌奎、欧香红对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供应连带责任保证; 6、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损害债权人的状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7、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8日向被告彭家旺发放贷款100000元。还款期限届至2022年12月18日。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商定期限返还借款,至2022年5月7日止,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已连续2个付款期未按《借款合同》商定足额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另查明,诉讼中,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于2022年5月18日返复原告借款本息6000元。截至2022年5月18日被告彭家旺、(含未到期的借款)。 再查明,被告彭家旺与被告许花玉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供应与四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身份证明、被告彭家旺与被告许花玉的结婚证、被告彭家旺出具的借据、被告彭家旺经营的衡阳市雁峰家旺油漆店营业执照、贷款本息清单等证据证明。对原


告供应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发放贷款100000元及被告朱昌奎、欧香红为该笔贷款供应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四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制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发放了贷款,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借款合同》商定分期返复原告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担当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商定:“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消失其他影响有损债权人的状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其次款“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本案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借款合同》商定足额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行使解除合同的条件己成就。据此,原告恳求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彭家旺、(计算至2022年5月18日)的诉求,符合合同商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