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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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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doc

上传人:学习一点新东西 2022/7/23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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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杨世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收入的差距也越来越大,为了有效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此次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在起征点时关注其变化,针对不同员工为他们的工薪所得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例如,企业所聘用的残疾员工,其工资、薪金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组织员工通过法定团体的捐赠活动,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以及从企业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等等,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三)拉平各月工资收入,使员工各月工资所得相对均衡
在实行绩效工资的企业中纳税人每月的工资水平并不均衡,如果出现畸高或者畸低的情况,将要适用不同的税率,纵观全年,将会使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超过其应该承担的税负,如果将各月工资收入拉平,采用平均发放工资的方式,在最后一个月时多退少补,通常情况均可以降低纳税人全年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例1:某公司的销售部门实行绩效与薪酬挂钩的方式为该部门的员工发放工资。假定该部门员工张某2012年度1至12月份的工资分别为:(人民币:元) 2000、3000、2500、4000、2500、3000、2500、6000、3000、2500、2000、9000,全年合计4200元。
方案一:按题中方式发放薪酬。
2012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0+0+[(4000-3500)×3%]+0+0+0+[(6000-3500)×10%-105]+0+0+0+[(9000-3500)×20%-555]=705(元)
方案二:先估计全年工资总额,然后按月平均发放,最后一个月多退少补。
每月发放工资=42000÷12=3500(元)
2012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元
可见,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较,全年可少缴纳税款705元(705-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用拉平各月工资收入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避免大起大落,这就要求企业在年初应做好人工成本总量的测算,一旦计算偏差较大,到年末多退少补时,可能会导致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较高,会造成年末的纳税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采取一个补救的方法,那就是结合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调整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选择恰当的计税办法。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天调整个人取得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的计税办法,即将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结合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高于当月费用扣除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额。并且该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办法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使用一次。
自该办法执行后,民间一直流传着一句“税前收入多一元,税后所得差一截”的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