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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火灾事故检查规定
检查规定
(1999年3月

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37号发布实行

)
条重、特大检查,应该建立检查组,并根据检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检查组的职责是:
(一)查明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责任者的办理建议;
(四)提出办理及防备近似再次发生所应采取举措的建议;
(五)写出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应该实时展开检查问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该主动、如实地提供事实的情况。
第十六条检查问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该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许盖印;检查问问人员也应该签名或许盖印。
第十七条公安机构根据需要,能够,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该使用传唤证。关于就地发现的责任人员,能够口头传唤。对不接受传唤或许逃避传唤的,能够强制传唤。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应该对现场进行录像、照相,并实时勘查现场。
现场勘查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
第十九条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印迹物证,提取前、后应该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并妥善保留。提取物证时须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封装后要加盖公安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条因抢救人员、防备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看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版面记录,妥善保留现场重要印迹、物证。
第二十一条现场提取的印迹物证如果需要进行技术判定的,应该送交公安机构技术判定部门或许其委托的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对在中死亡的人员,应该经法医进行判定。
第二十二条根据检查的需要,公安机构对复杂疑难的能够进行模拟实验。
第二十三条现场勘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该实时制作现场勘查笔
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客观反应现场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构应该根据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判定等检查情况,作出原因认定,制作(原因认定书)(式样附后)。《原因认定
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
第五章损失的审定
第二十五条损失应该由受损单位或许个人如实统计,并由受损单位或许个人署名盖印后报公安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构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时指派检查人员对上报的损失情况进行审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损失审定工作,不得谎报、瞒报、虚报和漏报损失。
第六章责任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构应该根据原因、损失等检查情况,查明责任,制作《责任书》(式样附后):《责任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
第二十九条对引发的单位和个人,责任主要有下列四类:
(一)直接责任;
(二)间接责任;
(三)直接领导责任;
(四)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公安机构查明责任后,对引发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下列处
理:
(一)应该赐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安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