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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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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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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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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
一、 本罪的立案标准
1979 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 年 2 月 28 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
盗窃罪论处。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 包括本单位以自 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
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
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
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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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
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
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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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
未遂论处。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
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
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
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
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
5000 元至 2
万元以上的。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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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 382,383 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
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
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
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
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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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四)主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