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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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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docx

上传人:niupai11 2022/7/27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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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的安 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期限合理确定。 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 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统称《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 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建 档立卡"贫困 家庭劳动者,可不提供此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 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建档立卡”贫 困家庭劳 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 代为申请职业培训 补贴;其中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 定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职业培训 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材料除 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建档立 卡"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代为申请协议。生活费补贴申 请材料除申请职业培训补 贴材料夕卜,城市低保家庭学员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明材料。
(二) 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 训、 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 业一定标准的 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在职职工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技师培训补贴并应提供 以下材料: 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或税务 发票)等。企业应为在职职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新型学徒制 培训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 据(或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 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 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 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三) 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 加 职业培训的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的 培训补贴。 非毕业年度大学生在校期间可分别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 培训补贴,补贴标准 由市(州)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和期限合理确定 ,所 需资金从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中列支。非毕业年度大学生所在院校统计并向所在市 (州)人社部门提出培训需求,人社 部门根据需求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 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非毕业年度在校 大学生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身 份证、学生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 税务发票)等。
(四) 农民工劳务品牌培训。农民工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劳务 品 牌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同一个培训对象 在相同的职 业技能等级,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省确定初、中、高级技 能培训综合补助标准, 具体培训工种的补贴标准由市(州)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培 训成本和期限合理确定,所需 资金从地方财政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