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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运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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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运输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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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渣土运输管理方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县城区渣土管理,净化城区环境,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居民或个人因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零星渣土需要运输处置的,应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运输处置的时间、路线、车辆、场地等,办理"建筑垃圾和渣土准运证",并按批准的时间、路线和场地运输处置。
第四章 渣土监视管理
第十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应将建筑工地施工及渣土运输过程中环境卫生的管理纳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签订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责任书。建立工程开工前,对建筑工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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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合法"建筑垃圾和渣土准运证"。
第十七条县公安交警大队要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运输渣土行为。
第十八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依法做好渣土**运输行为的整治和监管工作。重点查处擅自运输渣土、渣土运输车辆不覆盖、不按规定路线及时间行驶、不按核定弃置场所倾倒、沿途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和渣土弃置场所,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建筑垃圾和渣土综合利用,建立工地、规划开发用地等需要回填基坑、洼地的,必须到县城市管理行政局进展登记,由县城市管理行政局统一安排调度。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效劳价格由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合理核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根据建立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任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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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根据建立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至5万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立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至5万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建立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根据建立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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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立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根据建立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城市建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运输砂、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密封闭,防止运输物沿途抛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展运输和处置。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制止以下行为: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第五十九规定:违反本条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