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亳州市财政“借转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我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借转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
“借转补”是指企业(单位)申报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支持的项目时,按照约定的绩效目标,签订绩效目标承诺书和项目管理合同。项目如期完工后,经验收合格达到或部分达到目标的,将借款全部或部分转为补助的扶持方式。
第三条“借转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统一渠道、主体不变、奖补前置、程序规范、市县(区)联动、事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本办法中的一类专项资金项目;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已申报市事后奖补资金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借转补”资金项目
。
第五条“借转补”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市产业政策执行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应认真分析排查原因,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支持方式、范围及额度
第六条“借转补”实行“设定具体目标,实行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部分转作补助或收回借款本息”的拨付方式。
第七条“借转补”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市级项目由市财政按资金支持标准统筹安排,县(区)项目由市、县(区)财政按
1︰1比例分担(受益财政项目除外)。
(一)科技类项目。
。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的,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300万元;对争取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项目、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等项目的,给予不超过国家下拨到账经费10%的补助。
(二)工业类项目。
。对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扩建或技术改造(不含机器设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对标准化厂房三层(含三层)以上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三层150元/平方米、四层200元/平方米、五层250元/平方米以及五层以上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小巨人”培育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全市“小巨人”培育提升计划,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机器设备,下同)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补助。
。支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对装机规模24MW—30MW生物质发电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补助;支持沼气发电项目建设,对规模超过500立方米的沼气发电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补助;支持生物质成型燃料项目建设,对年产5万吨以上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补助;其他新能源产业项目按照节约的能源总量计算奖励。
(三)服务业类项目。
、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和电子商务项目建设。对集中式仓储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冷库仓容达10000吨以上的冷链物流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独立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的补助。
。对建成符合标准的农贸市场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乡镇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直营连锁店给予最高可达5万元的补助。
。建设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特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中医药健康旅游区等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孵化器、园区(集聚区)、公共服务创新平台等文化旅游产业园区项目,按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可达300万元;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数字出版、电子图书报刊、网络视频、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移动多媒体等数字内容的文化科技融合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