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我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新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为我县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分散金融风险,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新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简称县信保中心)是经县人民政府发起设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机构设在县经贸委,享有独立的经营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筹措、运作担保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促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履行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职责。
第三条为了加强对我县担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设立新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理事会。
第四条县信保中心担保范围:进入县信保中心的会员企业。
第五条县信保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以坚持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控制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为原则。
第六条县信保中心实行会员制。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信保中心与协议银行县农村信用联社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县信保中心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担保资金、机构设立与组织管理
第八条担保资金来源。信保中心是由政府发起,会员企业投入建立的社团法人组织,其资金来源渠道为:
(一)县财政初期划拨200万元;
(二)会员投入的基金,每个入会企业投入,一般为10万元至30万元,最高限额50万元以内。
(三)其他。
第九条担保资金补充来源。随着担保资金规模的扩大和担保业务范围的拓宽,必须不断补充资本金。补充渠道有:
(一)县政府除首期投入以外,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增拔30至50万元的补充资金;
(二)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的50%和其他收入;,
(三)其他。
第十条县信保中心设立理事会,由县经贸委牵头,县财政局、乡镇企业局以及相关单位组成,设理事1名,副理事2至3名,理事若干名。
理事会成员由县经贸委提名,全体入会会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二)监督县信保中心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三)监督县信保中心负责人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审议批准县信保中心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五)负责筹措和逐步增加县信保中心的资本金;
(六)审议决定县信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七)审议批准县信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申请企业入会,并审定入会企业信用等级;
(九)对县信保中心坏帐核销和增加或减少资本金规模作出决议;
(十)监督、审议和决定县信保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县信保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负责担保资金的经营管理;
(四)制定县信保中心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并报理事会批准实施;
(五)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信评估;
(六)受理担保申请,并按规定审批担保;
(七)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
(八)制定并执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九)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