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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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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北京市绿化隔绝地域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北京市绿化隔绝地域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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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隔绝地域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北京市绿化隔绝地域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第审核同意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计划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由土地和规划部门确定项目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
经营性绿化产业项目以及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绿化用地按农业内部构造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本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应该与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租借经营合同。
绿色产业项目建成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有关规定,向投资者颁发乡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许他项权利
证。经营租借的最高年限,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确定。
(二)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用地,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许其他参与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例定的土
地置换和征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其农用地转用计划列入区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内。
(三)利用经营性绿地以及利用与其相适宜的配套建设用地进行国家限制项目建设的,要按程序独自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绿化隔绝地域范围内不得占用绿化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例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占)用的程序审查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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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子搬迁第十七条
北京市绿化隔绝地域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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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京政办发[2000]20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00

年4月

1日起至绿化隔绝地域建设达成从前,

除有关部门还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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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绿化隔绝地域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入户和分户;
(二)新批宅基地;
(三)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房子的新建、改建、扩建;
(四)现有房子买卖、互换、赠与、租借、抵押、析产。
暂停限期内,私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子搬迁时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住户房子搬迁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补偿。
(一)在搬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的住户,能够按照建安造价购置新建楼房,住户原有正式住房由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建筑面积重置价钱联合成新予以补偿。经乡(镇)政府批准,也可采取产权对调、差价补偿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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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新建楼房,购置及以其余方式取得的房子数量由乡(镇)政府确定,但不得超过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在搬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可是户口在本市其他地域的住户,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腾退房子重置价钱联合成
新予以补偿,也可按照原房建筑面积采取产权兑换、差价补偿的形式取得新建楼房。取得新建楼房面积由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