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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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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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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 行方法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 制,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六条 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 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时择业期。择业期满未调出的,应 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 岗位纪律;
(四)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五) 工作报酬;
(六) 保险福利待遇;
(七) 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八)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九) 人事争议处理;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以下聘用合同无效: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 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 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 用合同;
(四) 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 异议的聘用合同。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 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局部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局部的效力, 其余局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后可按本规定续 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 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的待遇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原那么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自治 区的有关规定,按照所聘用的岗位和绩效确定。以岗定薪、易岗 易薪。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 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新招录聘用人员,从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单 位要负责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等保险。全额拨款的事 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负责缴纳;差额拨款的事业 单位职工社会保险金由财政、单位和个人共同承当。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探亲、病事假), 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致残、患病 和死亡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按有关规定有权享受国家规 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五章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订立合同双方必须全面 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第二十七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 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聘用期 内,受聘人员退休、死亡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
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个工作日的;
(二) 在试用期内不合格的;
(三)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 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 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