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 南省城 镇供 水行业 服务规 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供水水质与水压
基本要求
供水水质
供水水压
第三章业务办理
服务网点
员工要求
业务宣传
用户报装
供用水合同
用水性质确定
低保家庭减免水费
第四章客户项供水服务。有条件的,可与当地的市长热线、110等建
立热线服务联动机制。
服务内容
客户服务中心应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
务承诺、投诉电话等服务内容,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供水服务应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均等服务制、个性 服务制等规章制度;对超生供水服务范围,城镇供水企业无法受理的 业务,应明确告知用户原因。
“三来”服务
接听电话
客户服务中心应设置接访服务厅,并在规定工作时间,接待来 访用户。
对通过电话、信件或上门方式咨询或投诉的用户,客服员工 应详细解答用户提由的问题;无法当场解答的,应留下用户联系方 式,2个工作日内完成。
有条件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开通供水客户网络服务平台,为用 户提供服务。
投诉处理
城镇供水企业应根据用户投诉情况,制定“三来”业务处理时
限,并严格执行。
对用户投诉问题要及时解答,对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在 24小时
内查实,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用户。
需要较长时间处理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由方案,在承
诺时限内完成。
受理用户的投诉或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一般投诉件2日内办
结,其它投诉件原则上不能超过7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有责投诉,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媒
体反馈。
用户投诉办结率应达到100% ,由现特殊情况,应书面说明。
回访用户
城镇供水企业应设置客户服务质量督察,回访投诉用户满意
度,回访率不得低于20% ,并记录回访结果备查。
对回访不满意的用户应进一步调查落实,对不符合规定的处
理,应予以纠正;对符合规定的处理,应向用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满意度调查
城镇供水企业每年应对用户进行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调查对
象应随机抽取,以居民用户为主,分布均匀,用户数量为抄表总数的
1-5 %0o
城镇供水企业应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结果制定并实 施改进措施,提升服务;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制定措施重点解 决。
服务质量
城镇供水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制定和完善义务监督 员制度,公开征集义务监督员,每季度电讯、每半年发放调查问卷、 每年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有条件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建立第三方服务评价体系,对供水 服务评价。
城镇供水企业应制定供水服务奖惩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服务质 量评价体系。
第五章供水营销
基本要求
在正常情况下,城镇供水企业必须保证连续、正常、安全供 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以注册水表作为双方贸易结算的依据,并依 据政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收水费。
提醒服务
城镇供水企业可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服务窗口触摸屏、
客服电话、通知单等多种方式,向用户提供所需用水信息和供水服务 信息。
供水收费逐步推行先进的科技服务,以满足用户需求。
抄表计量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抄表周期抄读水表。非生
活用水应当按月抄表;生活用水 DN40mm 以上(含DN40mm )的, 抄表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DN25mm 以下(含DN25mm )的,抄 表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注册贸易结算水表安装在室内城镇供水企业需入户抄表的,供 水企业应规范抄表员工的抄表行为,入户抄表必须主动由示证件。
抄表员应根据用户的常用水量范围,核定在用水表的口径,若 发现水表口径明显不合理的,应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更换合 理的水表。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保证抄读水表准确无误,并建立抄表质量复 查制度。
抄表员发现用户用水量异常时,应及时通知用户,协助用户查 明原因。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抄表的,城镇供水企业必 须按照《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水费回收
城镇供水企业应提供银行托收和服务窗口人工收费两种收费方
式;有条件的城镇供水企业可开通网上交费、电话转账交费、银行代 收等,方便用户交纳水费。
城镇供水企业有提醒用户按时交纳水费的义务。用户对需交纳
水费有异议的,在规定的异议期间城镇供水企业不得停止供水。
用户逾期缴纳水费的,城镇供水企业可依据相关规定或约定收
取违约金,直至暂停供水(特殊情况除外)。
用户结清所欠水费等相关费用后,城镇供水企业应在48小时内
恢复供水。
第六章供水设施的维护与抢修
权属界定
供水设施分为用户自有供水设施、用户共有供水设施和城镇公共供水
设施。城镇供水企业可通过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供水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