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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以下全体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按规定分别缴入省、市级国库,其中县级的罚款缴入市级国库。市财政部门应当为公安部门设立“交强险罚没收入”执收工程及编码,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罚款全额划拨至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无损害赔偿权利人死者的赔偿费用,由赔偿人缴付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纳入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的赔偿费用应登记备案,明确损害赔偿权利人后依法处理。  第四章市救助基金的垫付 第十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实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片面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加入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采纳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特殊处境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概括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遇有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需要巨额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抢救资金数额以及垫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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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市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市救助基金救助范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向受害人、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并在收到抢救费用证明材料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二)医疗机构抢救受害人终止后,对尚未结算并需市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供给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三)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事故处理机构垫付通知或者医疗机构来结算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及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垫付范围、抢救费用等举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事故处理机构和医疗机构。  (四)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实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事故处理机构和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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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发生争议时,由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协调解决,并将结果告知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  其次十条市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事故处理机构在处理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属于市救助基金救助范围的,在向受害人亲属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告知受害人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书面申请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丧葬费,并向受害人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      (二)对未知名死者,事故处理机构在向殡葬服务机构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殡葬服务机构书面申请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丧葬费用。
(三)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事故处理机构;
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章一次性特殊困难家庭补助金 其次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特殊困难家庭补助金(以下简称一次性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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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受害人及其家庭未得到事故损害赔偿; (二)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残疾,受害人及其直系亲属属于城乡低保户或五保户的,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三) 其它需要救助的特殊处境。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不便申请的,也可以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在单位、户籍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委员会、或办案单位代为申请。 其次十二条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需要供给以下材料: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