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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
第二十四条(许可管理)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营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审查) 新、改、扩建的甲类公共场所实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制度。
新、改、扩建的甲类公共场所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方可施工。竣工验收时应当经原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卫生许可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甲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五)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六)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
(七)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八)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乙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四)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设施配置等相关资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涂改。申请者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八条(许可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甲类公共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并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许可证内容及有效期)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三十条(许可延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卫生许可延续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原件;
(二)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三)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和规模未发生改变的承诺书;
(四)卫生设施配置及运转情况说明;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资料;
(六)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许可变更)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职责)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卫生标准和规范对公共场所及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职权)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采样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公示)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信息,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情况。
    第三十五条(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场所,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用品用具;
    (三)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公众健康危害的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瞒报。
第三十七条(纠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三十八条(科学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危险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量化监督指标,推行量化分级管理的监督模式。
第三十九条(举报处理) 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经营者)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