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的教学、 科研等中心工作有序进行,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利益不受侵犯,规 范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 鼓励事业单位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的教学、 科研等中心工作有序进行,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利益不受侵犯,规 范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 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计划(2015 年-2017 年)> 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兼职是指我校教职工不改变行政隶属关系和工作岗 位,以个人名义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机构或组织、团体中兼 任工作职务,从事教学、科研、咨询、培训、技术开发、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包括在职在编教职工、 合同制人员和临聘人员)。处级领导干部兼职按《学校处级领导干部 兼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 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在完成主业的前提下, 经学校批准方可从事校外兼职活动。从事校外兼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 学校的声誉,不得侵害学校的权益。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要将本单位教职工的校外兼职工作纳入正常 的管理范围,对兼职人员严格按照《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办法》进行正常考勤,确保学校和本单位的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章校外兼职的范围
第六条 允许兼职范围 学校教职工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本人书 面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进行如下兼职:
(一)兼任省级以上(含省级)学会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省部 级以上(含省部级)专业委员会成员、专家组成员,国际级学会、协 会、研究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二)在其他高校兼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等,或 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
(三)到与学校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四)到与学校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 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五)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班。
第七条 禁止兼职范围
(一)接受校外机构的全职聘用,或与校外其他单位签订全职聘 用合同(经学校批准同意委派到校外单位兼职的情况除外);
(二)占用工作时间兼职;
(三)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 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四)其他可能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兼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一)本职岗位涉及国家或学校机密,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
的;
(二)不承担或未保质保量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各项任务的;
(三)在病假、事假、待岗期间的;
(四)犯有严重错误正接受组织审查或未有处理结论期间的;
(五)其他规定不宜兼职的。
第三章校外兼职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教职工兼职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审批需提供 以下材料:
(一)拟兼职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