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制史,不离不弃!
中国法制史命题重点
★《唐律疏议》★皇权强化
唐宋元明清
隋
三国两晋南北朝
清末民国
汉儒家化★封建刑制改革(修律) (宪法)
秦
西周春秋战国
(制礼) (变法) (《法经》,商鞅变法)
一、法律思想
历史时期
立法思想
夏商时期
神权法思想。
西周时期
周公:“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西汉中期至唐
董仲舒:“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宋代以后
朱熹:“明刑弼教”。
清末
沈家本:“中体西用”(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传统)。
【真题提示】
下列关于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5/1/63)答案:ABC
A、“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
B、夏商时代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观念的影响
C、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到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策略
D、清末修律使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没有受到冲击
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
(一)西周
礼与刑
礼的精神:“亲亲”、“尊尊”。
“五礼”:吉(祭祖之礼)、凶(丧葬之礼)、军、宾、嘉(冠婚之礼)。
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礼有等级差别,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有特权)。
契约、婚姻与继承
契约
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
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婚姻
婚姻缔结的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否则称为“淫奔”)。
婚姻的“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纳币)、请期、亲迎。
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身份继承,其次是土地、财产的继承)。
(二)宋代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契约
债的发生
强调买卖双方的“合意”性;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买卖契约
分为绝卖、活卖(又称典卖)和赊卖。
租赁契约
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租佃契约
宋时由地主向国家缴纳田赋,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以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借贷契约
借是使用借贷、贷是消费借贷。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婚姻
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
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离婚或改嫁。
继承
南宋绝户立继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允许在室女、出嫁女享受部分继承权:只有在室女(未嫁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及其特色
铸刑书、铸刑鼎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法经
内容
魏国李悝所作。
《盗法》、《贼法》,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网法》(《囚法》),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具法》,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地位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魏律》
该律共18篇。
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八议”入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晋律》
又称《泰始律》,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精减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刑,最突出的表现是第一次把“五服制”引入法典,即“准五服以制罪”。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北魏律》
该律共20篇。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