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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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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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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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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金锁家庭财产

第十壹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壹、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
(壹)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
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
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
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壹、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
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
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
保险人,且在赔款中扣除。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
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
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
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
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
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
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
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在壹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
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
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余额;如被
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
出具批单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壹保险年度,则自
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
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俩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
失效。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壹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合同在投保人壹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壹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
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且
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
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且立即通知保险人,
协助查勘。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
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二四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
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1.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壹、保险责任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
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掘壁,持
械抢劫,且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
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
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壹)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
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
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
(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
音机、CD 机、VCD 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 5000 元,且列明清
单。
四、赔偿处理
(壹)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
安部门如实报案,且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
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仍给保险人,
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