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汽车保险险种
杨久凤上有七旬老母,下有未成年女儿。罗圣康觉得,2万余元赔款实在太少,但罗五湖夫妇因车祸债台高筑,已无赔偿能力。
  罗圣康经了解得知,罗五湖于2006年12月4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伍先生今年交强险支出为:950×(1+10%)=1045元。
未投保交强险的后果
未参加投保的车辆,将无法在车管所登记,也无法通过车辆年检;违规上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按规定投保,还要处以应缴纳保费的2倍罚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2008年陆某被孙某驾车撞伤,但未构成残。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属于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本起交通事故陆某只伤未残,只同意赔偿陆某医疗费10000元,故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医药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误工费6866元、护理费2232元、交通费200元。
3.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
5、因受害人故意造车的交通事故;
6、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 责任免除
7、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电、停驶、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简接损失(简单说就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8、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案例二 停驶费是否赔付?
案情简介:小刘开着他的爱车去西单,在回家时不小心撞坏了一辆出租车的保险杠。在赔偿修车费用的同时,司机提出让小刘赔偿几天的停驶费。
讨论:交强险是否要赔偿类似损失?
结论:保监会财产险部工作人员表示:“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停驶费。”
案例三 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付?
案情简介:2007年12月7日晚,秦某驾驶川ssss轻型货车由斑竹园往新繁方向行使,车辆行驶至新犀路口时与行人曾某相撞,致曾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秦某驾车逃离现场,后曾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成都市新都分局认定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秦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在曾某家属向A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以逃逸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案例四 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付?
原告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给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中并没有将肇事司机逃逸规定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虽然《交强险条例》规定在肇事司机逃逸的情况下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垫付责任,但是该条款也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因此新都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向曾家属赔偿损失。 本案判决后,A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最终维持原判。
案例五 酒后驾车肇事是否需要赔付?
案情简介: 孙某驾驶小客车,车前部撞到楼前通道入口的围墙,接着又与骑自行车的老汉刘某相撞,造成刘某身受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检验孙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很高,属醉酒状态。经交管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刘某不负责任。
事发后,刘某的子女将孙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因为孙某所驾肇事车辆是其妻名下的,其妻也同时成为被告。
结论:由孙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万余元,其妻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