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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险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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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险种
202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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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面临的风险
—财产损失风险
—人员伤亡风险
机动车辆本身的损坏、灭失
其他财产损坏、灭失
车上财产
车下财产
驾驶员本人
车上其他人员
车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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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
车辆的使用性质
营运车辆
非营运车辆
个人自用
机动车辆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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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简介
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
商业汽车保险主险(基本险)
大部分公司基本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另有部分保险公司把基本险种进行了细分或补充。
商业汽车保险附加险
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可选免赔特约条款。附加险只有购买了相应的主险以后才可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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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险种介绍
交强险
商业汽车保险主险(基本险)
商业汽车保险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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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我国交强险的出台: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1日新版的交强险条例施行。
交强险的运作主体:24家保险公司
交强险的费率:私家车(6座以下)950元;实行费率浮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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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车祸痛失爱妻“交强险”竟成索赔“拦路虎”
2007年1月17日,对于家住会同县团河镇盛储村的罗圣康来说,是一个遭遇了晴天霹雳的日子。
 当天上午,其妻杨久凤吃过早饭,乘车前往县城办事,下午乘坐本村罗五湖驾驶的中巴客车回家。傍晚5时许,当车行驶至一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客车冲下山坡,与相向驶来的另一辆农用变型拖拉机猛烈相撞,随即翻入公路左边坎下。这次事故,造成杨久凤等2名乘客死亡,另外还有10多名乘客受伤。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罗五湖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月2日,罗五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事故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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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久凤上有七旬老母,下有未成年女儿。罗圣康觉得,2万余元赔款实在太少,但罗五湖夫妇因车祸债台高筑,已无赔偿能力。
  罗圣康经了解得知,罗五湖于2006年12月4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保公司)为肇事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有关法律人士告诉他:“交强险”是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而设立的险种,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2007年3月9日,罗圣康与女儿罗晶元、岳母徐立秀向会同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罗五湖、李秀娥夫妇赔偿因杨久凤死亡的各项损失28万元,中华财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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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罗圣康的妻子杨久凤乘坐罗五湖驾驶的中巴客车,罗五湖的中巴客车出了车祸,导致杨久凤死亡;
2、罗五湖已为肇事车购买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
3、罗圣康等人起诉,要求被告罗五湖、李秀娥夫妇赔偿因杨久凤死亡的各项损失28万元,中华财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同学们分析,中华财保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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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摘要:此案的主审法官刘平韬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这就表明,“交强险”保障的是车外人员也即第三者的利益。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杨久凤作为车上乘客,非车外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
结论:7月25日,会同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罗五湖、李秀娥赔偿原告罗圣康、罗晶元、徐立秀因杨久凤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