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服装店退换货规定
篇一:退换货规定
《退换货规定》
目的
为了解决消费者关于商品和效劳方面的投诉,明确产品退换的原则和范围,提高消费者的满足度,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
消费
* 商品在三包期内,属修理范围内的,修理期限不得超过30天;如因等待零配件进展修理,修理期限不得超过90天。否则应按消费者意见赐予退换货。
* 商品在三包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可免费修理两次,如商品修理两次后仍旧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按消费者意见赐予换退货。如消费者选择退货, 应按《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相关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公式:天数×%×购置价格
* 属于以下状况之一的,不予退还货,可适当赐予有偿修理;
、发票、保修卡及三包凭证的;
、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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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类商品
商品售出后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商品在售出7天内发生质量问题,应按消费者意见赐予修理或换货。
* 商品在售出15天内发生质量问题,应按消费者意见赐予修理或换货。
* 商品在售出30天内消失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应赐予免费修理,修理期限不得超过7天,如商品修理两次仍旧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按消费者意见赐予换退 货。
* 因消费者自行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能修理的赐予免费修理,如需更换零配件的,可适当赐予有偿修理。
鞋类商品
商品售出15天内,在保持原样不影响 再次销售的根底上,可按消费者的意见赐予退换货(另有商定除外)。
* 商品价格在100元以上的三包期为90天;商品价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三包期为30天。
* 商品三包期不含因质量问题修理或换货所占用的时间,三包期从修理后或换货之日起重新
计算。
* 商品在三包期内消失断跟、掉跟、开胶、开线、掉扣眼、拉锁损坏等现象,能够修理的,可免费修理两次,一次修理期限不得超过7天,如商品修理两次后仍旧 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按消费者意见赐予退换货,如消费者同意,可以进展一次性按原销售价格10%-30%的折价,将商品处理给消费者,并注明“一次性处理品 不予退换”的字样。
* 商品在三包期内消失断底、断帮、面料断面、皮面脱层或鞋面消失五分之一以上泛硝、掉漆、掉色等现象,应按消费者意见赐予换退货。
* 商品价格在300元以上,售出10天内消失断跟、掉跟、开胶、开线、掉扣眼拉锁损坏等现象,应按消费者意见赐予修理或换退货。
* 商品在售出后消失尺码标号与实际尺码大小不符或两只鞋大小不一、颜色不一、顺脚等现象,应按消费者意见赐予换退货。
金银、珠宝首饰类商品
商品售出后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商品在售出超出15天发生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可赐予免费修理,修理期限不得超过20天,否则应按消费者意见赐予退换货。
* 商品在售出90天内,因消费者自行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能修理的赐予免费修理或适当有偿修理。
* 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时按专柜当时标明的价格进展调换。
家电类/家品类/床品 类/其它类商品
* 家电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家品类易损、易碎、珍贵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包括:水晶玻璃、陶瓷器皿、塑料制品、工艺品。保藏品、毛巾、厨房用具等)。
* 床品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 其它类商品,如照相器材、图书、玩具、食品、烟、酒、饮品、文教用品、打火机、书法绘画、商档家具、计算机(含软件及其它配件)、手工制作等无质量问 题,不予退换货。
篇二:商场退换货治理规定
商场退换货治理规定
为了维护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