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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916581885 2022/8/28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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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昆明市电梯平安管理方法
【题注】?昆明市电梯平安管理方法?已经2015年11月2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5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9日公布、20装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 用于电梯改造、修理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具有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
第十四条 销售、出租电梯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平安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方为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电梯,或者含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催促电梯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平安管理职责:
〔一〕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平安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平安技术档案;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标明电梯使用单位名称、应急救援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紧急抢修和投诉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效劳的联系通畅;
〔四〕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监督并且配合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工作;
〔五〕制定电梯应急处置措施和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做好警戒工作,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七〕电梯发生故障致使乘客被困的,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八〕电梯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
〔九〕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平安防护措施或者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法律、法规、平安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平安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的平安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平安管理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记录日常使用状况;
〔二〕负责保管、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三〕监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四〕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五〕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立即暂停使用,并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平安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平安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应当向新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平安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新使用单位应当自电梯移交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停用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出入口张贴停用标示,采取平安措施;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的,应当在停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平安技术评估:
〔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使用单位认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收到平安技术评估申请后,应当组成专家评估组进行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平安技术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经平安技术评估,无法到达平安运行要求或者不符合能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或者重大修理。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负责落实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隐患整改、检验、检测、平安技术评估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当,可以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列支。
第二十五条 电梯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平安考前须知和警示标志的要求,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