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昌大学文件
南大校发〔2014〕98号
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业经2014年11月14日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昌大学
2014年12月23日
南昌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江西省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南昌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及人事档案不在我校的在职研究生、规定学制外的延期毕业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研究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包括国家、省财政拨款、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导师科研经费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专项经费等。
第四条申请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对象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勤奋学习,学风端正;
(三)勇于实践,敢于创新,积极投入科研活动;
(四)诚实守信,自强不息。
第五条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或暂停其当年各类奖助学金的发放:
(一)受到党纪国法和校规校纪处分;
(二)学术行为不端;
(三)休学、退学以及因自行出国(境)未在校学习;
(四)未按时缴费注册;
(五)其他不符合奖助学金奖助情形。
第六条研究生奖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各类奖助学金评审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具体评定办法执行。如遇相关政策变动,按学校文件通知执行。
第七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以多次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有特殊规定不能重复申请的奖助学金除外),但个人学业成果不可以重复使用(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除外)。
第二章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
第八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研究生助研金、研究生助贷金、研究生困难补助金等十类奖助项目组成。上述奖助学金分别按不同等级、不同比例设定。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相关政策主要奖励我校学习成绩优秀、科学研究成果
显著、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奖励标准如表1所列。
表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类别
奖励标准(年/人)
备注
博士研究生
30000元
实际名额以上级部门下达的为准
硕士研究生
20000元
实际名额以上级部门下达的为准
第十条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根据相关政策主要奖励我校学习成绩优秀、科学研究成果较显著、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较有影响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奖励标准如表2所列。
表2 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
类别
奖励标准(年/人)
备注
博士研究生
20000元
实际名额以上级部门下达的为准
硕士研究生
10000元
实际名额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