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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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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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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八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三、应税所得项目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确定
1、有费用扣除
①工资薪金:扣2000元/月(或扣4800元/月)
②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三、应税所得项目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确定
1、有费用扣除
①工资薪金:扣2000元/月(或扣4800元/月)
②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承包承租收入:扣2000元/月
④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A、4000元以下/次:扣800元
B、4000元以上/次:扣20%
⑤财产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无费用扣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在计算过程中有两个需注意的问题:
一是工资薪金部分加扣2800元的适用范围。
二是有关次的规定。
3、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
(1)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
(二)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
第二节 纳税人确认方面的纳税筹划
一、法律规定
二、筹划思路
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较轻的税负。
第二节 纳税人确认方面的纳税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甲先生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乙先生尽管不在中国境内履行董事职务,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由该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丙先生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在减除4800元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扣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去2800元,而且企业以非现金形式或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 纳税人确认方面的纳税筹划
外籍人员减轻税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改变自己的住所,一般认为是改变自己的国籍。比如说,某人是一高税国居民,该个人便可以通过移居,使自己成为一低税国居民,这在国际避税中经常被运用。尤其对企业而言,在低税国或低税地区注册企业以进行纳税筹划效果会更好。另一种便是利用各国具体规定的临时离境日期,如我国为30天标准,恰当地安排自己的离境时间,便可以使自己从居民纳税人变成非居民纳税人,从而减轻税负。
第三节应税所得项目方面的纳税筹划
一、工资薪金的筹划
(一)年终奖金发放的纳税筹划


第三节应税所得项目方面的纳税筹划
(二)工资、薪金与其他收入形式的转换筹划
、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筹划
(1)税收法律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被雇用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即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活动。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的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和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第三节应税所得项目方面的纳税筹划
工资执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低税率为5%,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500元以下的情况;最高税率为45%,适用于月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0元的情况。具体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在前面已经叙述。
劳务报酬所得执行的是20%比例税率,但是由于对“一次收入畸高”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就演化成了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低税率为20%,适用于每次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下的情况;最高税率为40%·,适用于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情况。
第三节应税所得项目方面的纳税筹划
(2)纳税筹划思路
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有时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能节约税收;有时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能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第三节应税所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