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
第一节房地产业的概念和性质
一、城市房地产和房地产业
(一)房地产的概念和特点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
房产是指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属关系的房屋财产。房产作为
一种房屋商品,是通过开发建设等经济活动生产的,具有使用价
值和价值,其价值通过交换得以实现。
各种房产,依其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种
类。
按照房屋的所有权划分,可以分为: 国有房产,指全民
所有制单位的房屋,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
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产。集体房产,指集体组织和单位
所有的房产。私人房产,指公民私人所有的房产。共有
房产,指两个以上所有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房产,包括自然人之
间共有和不同所有制民事主体之间共有的房产。涉外房产,
指所有人中含有涉外因素的房产,包括外国政府、外国私人和外
国企业、机构在我国境内的房产,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
企业与机构的房产。其他房产,指其他特殊情况的房产,包
括国家代管房产、宗教房产等。
按照房产的用途划分,可以分为: 住宅,指供居住使用
的房产。)生产用房,指在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生产
活动中直接用于生产、业务、储备物资等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用
房。)商业服务用房,指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各种
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办公用房,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部
队等的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科教文卫用房,指科研、教
育、文体、卫生等机构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其他用
房,指上述各类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如宗教、监狱等用房。
地产是指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属关系的土地财产。土地是人
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之一,它既是重要的生活资料,也是重要的生
产资料,是人类社会的重要财产。
地产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也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种类。
按照土地的所有权划分,可以分为: 国有土地,指属于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指属于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按照土地的用途划分,可以分为: 住宅用地; 工业
用地; 农业用地; 交通用地; 商业用地; 市政
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水域用地等。
房产和地产是有密切联系的。在物质形态上,房产与地产总
是联结为一体,房依地而建,地为房之载体,房地不可分离,房
地产总是表现为房产与地产的联结体;在经济形态上,房地产的
经济内容及其运动过程又都具有内在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房地产与其他财产相比较,具有下述几个明显的特点:
不可移动性。房地产的位置是固定的,不能随便移动,
旦移动了, 就会丧失或者改变其经济价值。正是基于这一特
点,各国普遍采用“不动产”的称谓,形象地反映了房地产不可
移动的特点。
永久性。土地具有永久性。房屋相对其他物而言一般也
都有更长的使用期限,因而也具有永久性。
特定性。房地产基本上都是特定物,即使设计风格、外
形规格、用料完全相同的建筑物,由于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和具
有不同的周边环境,其价值和使用价值也会不一样。
保值性和增值性。由于土地资源有限,位置良好的土地
资源更有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社会对房地产的需
求量会不断增长,这就导致房地产的保值和增值成为一种规律性
的现象。
(二)房地产业的概念和范围
房地产业是指以房地产为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和服务的产业。
作为房地产业对象的房地产,如果从地域上来划分,可以分
为城市房地产和农村房地产。但在我国现阶段,农村的房地产业
的发展条件尚不够成熟,我国的房地产业主要是指城市房地产
业,这是由房地产业的特点及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房地产业属
于商品经济的范畴,它不仅包括了开发土地和建造房屋的生产过
程,而且还包括房地产产品即房产和地产的分配和流通过程。此
外,为房地产产品消费提供服务的各种经营业务活动也包括在房
地产业中。我国农村广大农民在政府核准的宅基地上建房,是为
了供自己家庭使用,尚不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
我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年月日的《关于
发展城市房地产业的报告》中,将房地产业的范围规定为:房地
产业包括土地开发、房屋的建设、维修、管理,土地使用权的有
偿划拨、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租赁,房地产的抵押贷款,
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房地产市场。从这一规定可见,在我国,凡是
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建设、房地产经营管理、修缮服务以及信贷
等社会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均属于房地产业的范围。
二、房地产业的性质
房地产业就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