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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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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2021-9-198:47 肖太寿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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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2021-9-198:47 肖太寿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基于此规定,在土地置换中,如果换出土地是国有土地,并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让,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说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则需要缴纳增值税。总之,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的行为,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都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理。
2、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展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说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因此,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展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3、未取得工程立项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产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四第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二是只有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围。……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进展"转让〞的,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立工程,在工程工程登记备案时,没有进展分期工程的备案,但是,企业自行划分了工程分期建立,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自行划分的分期建立为工程单位进展汇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